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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查理周刊》遇袭,除引发公众对伊斯兰极端主义者的强烈谴责外,还使得人们对言论自由的边界问题进行更深入地探讨。有不少人以为,言论自由的边界应是法定的边界。一般而言,这种观点并无不当,但也非放之四海而皆准。言论自由的边界有时超越法定的边界仍是正当的,比如在极权主义国家,揭露政府腐败真相的言论,即便触恶法,仍具有正当性,并且可看作在为艰难拓展言论自由的边界做出可贵努力。另一方面,言论自由的边界有时虽未超越法定的边界仍有可能是不正当的,比如当它以法律未禁止的方式蔑视特定群体的尊严时。

因此,所谓言论自由的边界是法定边界的观点,在特殊情况下会有可争议之处——包括涉及宗教的情况。对政治的批判,只要未触犯法律,可以毫无忌讳、毫不畏缩;而对宗教的嘲讽,即使未触犯法律,有时也应有所顾忌。一家报刊,如果讽刺一个伊斯兰国家的独裁统治者,如果抨击基地组织这样的伊斯兰极端团伙,完全处于言论自由的边界内。但是,它如果嘲弄一位宗教的创教者、先知等,还是应非常慎重,务必三思而后行。

在此有必要对天主教教宗方济各的观点表示支持:“你不能刺激别人,不能侮辱别人的信仰,不能拿别人的信仰开玩笑。”人们对宗教并非完全不能批判或讽刺,如果其矛头指向一位基督教牧师或伊斯兰教阿訇,都是不应禁止的,只要不涉及诽谤;如果其锋芒指向与宗教相关的某种习俗,也并非完全不可以接受。但如果这种批判或讽刺、嘲弄针对基督教的圣子耶稣,或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,都是存在严重偏颇的。而《查理周刊》以往漫画“幽默”的对象不仅有穆罕默德,还有耶稣,这其实是在嘲弄别人的宗教信仰,拿别人的宗教信仰取乐,而宗教信仰是严肃、庄重的,与广大信徒的尊严、情感息息相关。

当面对伊斯兰教极端主义分子时,我是查理;但在面对广大普通伊斯兰教信徒时,我不是查理。

言论自由的边界应是合乎正当、公平、人道的边界,这种边界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与法定边界重合,并且它应高于法定边界。在此我并不主张政府应立法禁止亵渎宗教的言论,这是基于以下立场:言论自由的边界一般不应是政府管制或法律制裁的边界,而应是自律的边界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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林榕杰

林榕杰

7篇文章 5年前更新

历史学博士,独立学者,自由作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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